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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天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南京天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兴民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陈英明,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陈玉梅,女,该公司采购部部长。委托代理人戴俊,男,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天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峰社区寺后村。法定代表人陈少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天蟾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汤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上诉人江苏先特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审 判 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王方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