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卢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卢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02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庆大街。法定代表人朱京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栗学伟,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晓华,女,1970年8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凤琴,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商)初字第07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宋毅担任审判长,法官向玗、法官姜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卢凤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西科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西科盛世通酒店会展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毅代理审判员 向玗代理审判员 姜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爽书 记 员 崔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