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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乡县。被告杜某某,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赞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新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