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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兰家明与林文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606号原告兰家明,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文峰,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诉称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家明与被告林文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永其人民陪审员  黄 立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