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浦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栾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世帅、黄波,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浦杰。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浦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浦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海阳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月16日止,按月利率1.78%计算,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24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浦杰名下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5年5月8日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浦杰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以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浦杰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浦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开商初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张士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