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初字第00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戴慕菲与陶建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慕菲,陶建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00368-2号原告戴慕菲。被告陶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慕菲诉被告陶建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慕菲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慕菲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慕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戴慕菲负担。审 判 长  唐 勇人民陪审员  陈正元人民陪审员  缪祖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