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戚曼与付邦平、王道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曼,付邦平,王道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325号原告:戚曼,女,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付邦平,男,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王道芝,女,成年,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曼与被告付邦平、王道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曼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绿宝二期滨河路志田商住楼8-503室房产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戚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付邦平、王道芝共同所有的位于宁国市绿宝二期滨河路志田商住楼8-503室房产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份额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