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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谭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李小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崔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