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袁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负责人林向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山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西个体商业街。法定代表人袁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乡毛山村南。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三农场五队。法定代表人徐向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法定代表人郭淑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征。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司、唐山曹妃甸区丰源焦化有限公司、唐山市燕南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