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仲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高峰与陕西旅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高峰,陕西旅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张高峰。被执行人陕西旅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高峰与被执行人陕西旅游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陕劳仲案字(2014)7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15443元及执行费132元。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雁仲执字第00069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人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