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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励民初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励民初字第01663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山县。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韩彦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对家庭、孩子不负责任,且在外面欠有债务,现无法与其共同生活。所以,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随我一起生活。原告为了支持其诉求,提供了结婚证,拟证明合法婚姻的事实。???被告王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对证据的审查意见:对结婚证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生两名子女,长女王海燕(1997年6月9日出生,已独立生活),次女王艺霏(2006年3月22日出生)。婚后感情尚可。2015年年初,因被告欠有债务,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并生育两名子女,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只是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应给双方重归于好的机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