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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XX与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DINGTIANGAO,金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270号原告高XX。委托代理人梁XX。委托代理人王XX。原告DINGTIANGAO(高XX)。委托代理人高XX。转委托代理人梁XX。转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金XX。委托代理人周X。原告高XX诉被告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并根据原告高XX的申请追加DINGTIANGAO(高XX)为本案共同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2015年1月7日、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又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的委托代理人梁XX、王XX(兼原告DINGTIANGAO(高XX)的转委托代理人)、被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周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XX、DINGTIANGAO(高XX)共同诉称,两原告父亲高XX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高XX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7,000元,被告承诺2012年12月还本付息。到期被告未归还。2012年11月8日被告承诺12月还款又未履行承诺。2013年5月5日被告又出具借款条。两原告之父高XX于2014年7月过世,两原告母亲已于2002年过世。原告认为原告是高XX继承人,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7,000元,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被告金XX辩称,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高XX出具的借款237,000元的借条因被告已归还借款,原件已被收回,被告特在借条原件背面注明“原借条留存二份,一切结账作废”,现借条原件在被告处。2012年11月8日的承诺,非被告本人书写,被告也未签名。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5日的借条原件非被告本人书写,签名也非被告本人的笔迹,被告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与两原告之父存在债务关系,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兄弟关系。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两原告之父借款237,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于2012年12月还本付息。2014年7月高XX过世。2014年10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高XX之妻杜宏玫已于2002年5月过世审理中,原告提供2011年11月2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及2012年11月8日的承诺书复印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7,000元,证明借款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审理期间原告又提供2013年5月5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原件,原告不确定借款条原件是被告本人出具,但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被告否认借款条是被告本人出具。以上事实,有借条、户籍资料,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两原告是高XX的子女,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利。原告提供的2011年11月29日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及2012年11月8日的承诺书复印件不能作为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原告提供的2013年5月5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原件,原告不确定是被告本人书写,又不申请笔迹鉴定,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7,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难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XX、DINGTIANGAO(高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5元,由原告高XX、DINGTIANGAO(高XX)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程幼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