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姚仙红与杜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仙红,杜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74号原告:姚仙红。委托代理人:罗来玉,安徽盛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强。被告: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胡家保,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李静,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爱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仙红与被告杜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仙红于2015年8月17日以构成伤残需要鉴定、待伤残鉴定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仙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仙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姚仙红负担。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