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永祥、江三月等与王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永祥,江三月,徐鹏,王贵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祥。申请执行人江三月。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王贵田。申请执行人徐永祥、江三月、徐鹏与被执行人王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6日,徐永祥、江三月、徐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贵田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王贵田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永祥、江三月、徐鹏借款166108.2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2017.75元,执行费2671.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