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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永祥、江三月等与王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永祥,江三月,徐鹏,王贵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祥。申请执行人江三月。申请执行人徐鹏。被执行人王贵田。申请执行人徐永祥、江三月、徐鹏与被执行人王贵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巡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6日,徐永祥、江三月、徐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贵田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王贵田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永祥、江三月、徐鹏借款166108.2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欠缴案件受理费2017.75元,执行费2671.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益群审判员  余忠林审判员  黄慧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吾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