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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牛与罗一鸣、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奚帮云船舶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84号申请人:王小牛。被申请人:上海海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东方路***号裕安大厦**层。法定代表人:汪学森,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小牛与罗一鸣、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奚帮云船舶共有纠纷一案后,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申请人王小牛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调查被申请人上海海螺物流有限公司与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至今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因业务往来开具的运费发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小牛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小牛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提取被申请人上海海螺物流有限公司与芜湖金航水运有限公司自2009年4月至今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因业务往来开具的运费发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