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陈佩新与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石鼓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佩新,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石鼓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代表人:刘敬科,经联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小薇、许淑萍,均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佩新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石鼓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中山石鼓经联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3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佩新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山石鼓经联社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中山市五桂山办事处,属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上诉人陈佩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建峰审判员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温宇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