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军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2646号原告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天马路301号107室。法定代表人许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陈华、庄良佳,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军东,男,汉族,1991年4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山亭乡利山村利山点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104132133。原告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杨东军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军东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远翔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陈慧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张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