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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金建辉与金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辉,金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241号原告:金建辉。委托代理人:应晶晶。被告:金于秀。原告金建辉为与被告金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辉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金建辉负担。审 判 员 黄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