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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华景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佳 城 物 业 服 � �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被 告 华 景 军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750号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桂英。委托代理人:蔡学生,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被告:华景军,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景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佳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丛宪仁审 判 员  查 多代理审判员  孙承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健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