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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华,吴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190号原告杨玉华,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生。被告吴霞,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华诉被告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原告杨玉华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玉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杨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何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