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群与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村民委员会,王婷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20号原告:王群,男,1983年5月12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郑孝儒,高青热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法定代表人:陈家学,主任。第三人:王婷,女,1987年6月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王荣东,高青博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与被告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后宋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群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群负担。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