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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牟海琴与陈桂花、金志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海琴,陈桂花,金志富,蒋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046号原告:牟海琴。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花。被告:金志富。被告:蒋娴。原告牟海琴为与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0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陈桂花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丰田牌小型轿车的过户手续。并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牟海琴的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牟海琴起诉称:被告陈桂花、金志富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桂花于2015年4月5日由被告蒋娴担保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载明:“借款人因经商缺少资金,今向牟海琴(出借方)借到人民币现金拾万(大写)元,100000.00(小写)元,月息每月按3%计算,本借条担保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桂花至今未归还,被告蒋娴也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请求判令:判令被告陈桂花、金志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4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蒋娴负连带责任。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牟海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牟海琴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二、被告陈桂花、金志富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陈桂花、金志富系夫妻关系及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三、借条及收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陈桂花于2015年4月5日由被告蒋娴担保向原告牟海琴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3%及被告陈桂花于当日收到借款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但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陈桂花由蒋娴担保向原告牟海琴借款100000元,有被告陈桂花、蒋娴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担保关系合法成立。借款后被告陈桂花未能及时归还,被告蒋娴亦未尽担保责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作为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其归还。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保证方式已约定、保证范围未约定,保证人蒋娴依法应对被告陈桂花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蒋娴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桂花追偿。另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陈桂花、金志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陈桂花、金志富共同偿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桂花、金志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海琴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蒋娴负连带责任;被告蒋娴承担上述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桂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60元,由被告陈桂花、金志富、蒋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牟家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