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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云锋申请执行张继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锋,张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锋,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继,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云锋申请执行张继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杨文保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