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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5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吕X等与郭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兰X,郭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5015号原告吕X,女,1974年3月3日出生。原告兰X,男,1959年12月21日出生。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X,男,1962年8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吕X、兰X诉被告郭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郭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西省夏县,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居间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