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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乙,农民。被告:秦某。本院受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