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姚某甲。法定代理人:姚某乙,农民。被告:秦某。本院受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