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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克文与三台县欧亚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克文,三台县欧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克文,男,汉族,1959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杨刚,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台县欧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云鼎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金克文因与被申请人三台县欧亚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克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