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秀花与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医疗保险待遇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265号申请执行人徐秀花。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5号菱角湖万达广场A2写字楼611室。法定代表人项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秀花依据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4)第3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至2104年9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共计19725.63元,并要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金额待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徐秀花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6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徐秀花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克林物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9921.6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