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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孔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刑初字第31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某,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5)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得知其弟弟孔鑫在章丘市双山街道办事处旭升村庆格生态园饭店被人砍伤,遂开车前往现场。在找寻对方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孔某某持石头、油漆桶将对方停放于此的鲁A**海马轿车(车主雷刚)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损失价值共计5936元。另查明,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到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4年12月17日,章丘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APF8**海马轿车被毁坏价值为5936元,此案刑事立案侦查。2014年12月25日,经章丘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孔某某至章丘市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孔某某赔偿被害人雷刚人民币12500元,被害人雷刚对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孔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刚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报案记录、归案记录、提取笔录、发还清单、案件说明、涉案轿车查询信息、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条、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雷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孔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尚宪锋人民陪审员  鹿义贵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