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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管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广军、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星河湾项目部、原审被告吕传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银虎,何玉坤,程广军,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星河湾项,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献忠,段辉,吕传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吴福卿,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银虎,男,住河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坤,男,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广军,男,住河南省。原审被告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丘)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李献忠,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星河湾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李献忠,该项目部经理。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志杰,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献忠,男,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段辉,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吕传信,男,汉族,住河南省。上诉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8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案上诉人的主要办公场所、办事机构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6号。请求撤(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8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上述规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本案中有多名被告,各被告住所地不同,其中被告李献忠、段辉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