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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聂中亚诉被告吕留山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吕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93号原告聂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吕某某,男,1967年7月14日,汉族,农民。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聚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付安、常玉柱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农历2月26日同居生活,于1998年6月10日生育长女吕某某,2002年4月28日生长子吕某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酗酒如命,酒醉后无事找事,经常对原告大打出手。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吕某某由被告抚养,女孩吕某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农历2月2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于1998年6月10日生育长女吕某某,2002年4月28日生长子吕某某。吕某某现随原告聂某某生活,吕某某现随被告吕某某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生男孩吕某某由被告抚养,女孩吕某某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扶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人介绍后于1996年农历2月26日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非法同居,原、被告同居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吕某某现随原告聂某某生活,长子吕某某现随被告吕某某生活,考虑到子女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子女生活现状为宜,故原告请求原、被告所生长子吕某某由被告抚养,长女吕某某由原告抚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吕某某、吕某某现均未成年,原、被告暂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吕某某非婚生长女吕某某随原告聂某某生活,长子吕某某随被告吕某某生活,原、被告暂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聚洲人民陪审员  杨付安人民陪审员  常玉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占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