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晓芹与被申请人华诚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晓芹,安徽华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芹,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西超,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华诚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曌,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曼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晓芹因与被申请人华诚医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晓芹申请再审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2.原审法院剥夺赵晓芹的辩论权利。3.原判决超出赵晓芹诉讼请求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列》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因此产生的相应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赵晓芹虽陈述原审法院剥夺其辩论的权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赵晓芹一审请求判令华诚医药公司赔偿其经济补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55000元,以及由华诚医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故原审判令华诚医药公司支付赵晓芹垫付的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费1000元并承担150元诉讼费并未超出赵晓芹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赵晓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晓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学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代理审判员 田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萍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