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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惠恩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14号1层107房间。法定代表人胡广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涛,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惠恩,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上诉人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1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赵惠恩负担五十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住总圣世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郭仁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