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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海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53号罪犯刘海滨,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刘海滨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海滨自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76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3月、2014年3月、2014年12月、2015年3月获监狱表扬6次。本院认为,罪犯刘海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海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6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