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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宫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宫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张世敏,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海廷、许锋,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玲,女,汉族,大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岩,辽宁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宫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大连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莞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