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龚叠妹诉被告惠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叠妹,惠岩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龚叠妹,女,现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谢志平,满城县大册营法律服务所。被告惠岩松,男,住涿州市。原告龚叠妹诉被告惠岩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赛独任审判。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塑钢型材的销售工作,被告陆续使用原告处的塑钢,截止2013年5月13日,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3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未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共拖欠原告塑钢型材货款3500元,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给付货款1000元,剩余货款25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还清。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指定日期履行还款义务,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延期利息。三、双方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克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