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528号原告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加银,盱眙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