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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528号原告梁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沈加银,盱眙县铁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