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兴平与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平,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2567号原告郭兴平。被告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法定代表人吴周定。原告郭兴平与被告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借期1年。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216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2月23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23日止)合计14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主张其权利,原告提供了借条1份。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借期1年。后经原告催讨,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及合法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省浦江县万方腐乳厂归还原告郭兴平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2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32元,减半收取156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32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