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莹宝、王文辉与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李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384号原告:徐莹宝。原告:王文辉。委托代理人:洪驰、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乡驻地庆淄路东。法定代表人:杭振友。被告:李升。委托代理人:樊霞,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莹宝、王文辉诉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莹宝、王文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1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王文辉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首义路街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1栋1单元4层2号(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面积为73.58平方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莹宝、王文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者查封被告滨州市天天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801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王文辉名下的坐落于武昌区首义路街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1栋1单元4层2号(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号,面积为73.58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陈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冉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