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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潘新群与印晖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651号被告潘新群,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范媛,福建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晖,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颂恩,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新群与被告印晖、张颂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新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新群负担。代理审判员曾祥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