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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892号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杰。被告叶芳。委托代理人陈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新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淑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