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邹芳海与苏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芳海,苏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邹芳海,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申请人:苏冬梅,女,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冬梅在龙口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理赔款人民币5.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冬梅在龙口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理赔款人民币5.6万元。查封担保人张娜小型汽车一辆。财产保全费58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