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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朝良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朝良,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朝良,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负责人江友青,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立新,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伟,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朝良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罗珊担任审判长,法官郭菁、孙兆晖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朝良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按张朝良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朝良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张朝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张朝良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孙兆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卫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