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包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合肥今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安工职业培训学校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146-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今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肥安工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今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22987-2),住所地合肥市阜阳北路229号410室。被执行人合肥安工职业培训学校(许可证号码3401004100902),住所地合肥市��河经开区纬五路与经七路交口。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元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0年元月2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555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总计5625及逾期利息(以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8年6月12日算起至2009年8月5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8年6月12日算起至2009年8月5日止;以5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8月5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安工职业培训学校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5625及逾期利息(以2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从2008年6月12日算起至2009年8月5日止;以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6%计算,从2008年6月12日算起至2009年8月5日止;以55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2%计算,从2009年8月5日算起至给付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潘正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〇年××月××日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