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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包建光与张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光,张继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包建光,男,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海伦市静鑫家园。被告张继承,男,1976年9月19日,汉族,住海伦市。原告包建光与被告张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建光、被告张继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建光诉称,被告2013年11月12日在原告处借款3300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12日前给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无可为由拒不给付。被告张继承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继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建光借款330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5.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