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星彤与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彤,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周星彤,女,1985年7月5日生,回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殷明,男,1966年4月7日盛,汉族,工人,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彤与被告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