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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星彤与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星彤,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周星彤,女,1985年7月5日生,回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殷明,男,1966年4月7日盛,汉族,工人,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星彤与被告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