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薛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胡大国与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国,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胡大国。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复元四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田传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大国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海润电子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另一申请执行人马超提出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0)薛民初字第1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李冬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