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万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与龚卫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龚卫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万民初字第18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地址安义县文峰路493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7271-4。法定代表人:张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小辉,江西豫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卫平,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松宜矿区。被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大城镇。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1号鸿基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与被告龚卫平、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富发汽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