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执字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钟声海与黄齐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声海,黄齐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执字1122号申请执行人:钟声海,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齐放,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关于钟声海与黄齐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黄齐放应于2015年2月20日前偿款借款150000元给钟声海,因黄齐放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150元由黄齐放承担。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齐放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黄齐放仅向钟声海偿还了70000元,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齐放有粤A×××××汽车一辆,本院已经在(2015)穗南法执字928号案中依法查封上述车辆档案,因没有查找到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变现处理,本院执字(2015)穗南法执字928号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齐放名下的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4号1322房以及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4号1322房,上述房产在(2015)穗南法执字928号中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和本案一起进行分配。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1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郑伟军审判员 胡名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迪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