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行非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行非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袁修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开春,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蔡环罚(2014)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在中信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有存款644.91元,已限额冻结。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偿付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蔡环罚(2014)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愿景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蔡环罚(2014)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务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华审判员 李志强审判员 肖胜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