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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庄海涛申请执行蒋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345号庄海涛申请执行蒋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9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海涛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9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亮 来源:百度搜索“”